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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

关于网络诽谤罪

关于网络诽谤罪 有人恶意在Q群及贴吧上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并进行诽谤引起公愤,同时提供本人的照片及Q号给不相关人群进行人肉搜索,及人身攻击,有QQ谈话记录,及贴吧页面为证。受害者为满16岁未满18岁青少年,诽谤者不详,但又其QQ号码及贴吧账号。
  这种情况下要如何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法院审理,要求其删除信息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极度恐慌(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1-27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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