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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否通过诉讼解除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否通过诉讼解除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8年作出《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但此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废止,废止原因是“已被继承法代替”。那么现在是否还能解除?具体有什么依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ongg……(北京-西城区)
提问时间:2016-08-05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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