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以下情况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遗产保护人?
以下情况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遗产保护人? 因法定遗产继承人之间始终协商不成(合法继承人共:一子一女),所以无法按照父生前单位的规定领取父的丧葬费、抚恤金等。父生前单位规定:‘必须要所有合法继承人共同签字才准予领取’。为此父亲的丧葬费,抚恤金,生活补贴,补发工资等,至今已一年多仍保管在父生前单位里。现在父生前单位(学校)同意继续予以保管该款项,该款存放在父名下的银行卡内,但是在保管期间发生遗失或失窃的一切责任须由子女双方承担,目前双方子女已经签字认可。所以父亲的这笔财产可能发生遗失或失窃,从而无法保障其安全性。为此,请问好心律师,1.学校这样的领取规定是否合法?2.如果合法,一方子女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现在遗产保管人(学校)保管遗产存在遗失或失窃的风险,要求变更父亲该笔遗产的保管人。如果可以变更遗产保管人的话,法院一般会选择什么人来保管?3.这种变更遗产保管人的诉讼案件审理时间和费用一般为多少?谢谢好心律师能给予帮助解答!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老同学zys(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2-01-24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