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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的具体监管和执法部门是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的具体监管和执法部门是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请问具体监管和执法部门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elen_……(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6-08-01 14:1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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