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山东省关于抢夺罪量刑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山东省关于抢夺罪量刑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我想知道,山东省具体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山东淄博(山东-淄博)
提问时间:2008-11-02 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