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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之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直接损失赔偿如何理解?

国家赔偿中之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直接损失赔偿如何理解? 直接损失赔偿之理解千差万别,对财产权造成的其他损失,究竟包含哪些内容更是不得而知,就胡康平诉交警一案中,据我所知,原告系合法经营户,从业人员15人,无门面,靠2台车向石门范围内经销商批发酒类饮料产品,被扣车辆系合法运营车辆,仅该车就配有司机1名,业务员2名,在被扣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放车事宜,交警以需交纳20万现金担保,原告只认可除运营车辆之外的其他实物抵押,交警以此不合理要求,违法扣车达4个月之久,致使原告处于半停业状态,原告认为人员工资,必要的生活开支,税费,仓租是属于直接损失,而法院支持交警直接损失仅指车辆本身的损坏,原告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常德中级法院以初审法院审了没诉之诉,撤销了初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依法组织证据再诉,石门法院行政庭以原告以前未提请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告再次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正在协调处理中...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南山山人(湖南-常德)
提问时间:2010-01-09 14:5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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