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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与王开了一家公司a,后来我离开了。在我离开后王某用这家公司a向另外一家公司b贷款

我曾经与王开了一家公司a,后来我离开了。在我离开后王某用这家公司a向另外一家公司b贷款 我曾经与王开了一家公司a,后来我离开了。在我离开后王某用这家公司a向另外一家公司b贷款,并伪造了我的签字给公司做了担保,且王某及其妻子也都签署了一份担保函,共三份担保函。现在b公司告了 a公司及我们三个要承担连带责任。 整个案子中一是:法院给我的送达地址是a公司的地址导致我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没有出庭,二是:我因为被人伪造了签字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案子生效已经超过六个月,我是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之后才知道案情的,现在在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案子处于调查阶段。今天到中院调查对方公司都没有来。我现在想向法院提出他们共同串谋伪造了证据,是否能有依据?谢谢求帮忙回答因为金额比较大,且对方是中国最大的民营企业,我担心是他们内部关系,不让我再审及不给我做笔记鉴定的机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6-07-22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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