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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是这样的,我当时是以实习生的身份到我现在工作的单位,我们当时是和单位签订的实习生合同

是这样的,我当时是以实习生的身份到我现在工作的单位,我们当时是和单位签订的实习生合同 是这样的,我当时是以实习生的身份到我现在工作的单位,我们当时是和单位签订的实习生合同,时间是2014.4.25---2015.4.25,实习结束后,我还继续留在这家单位工作,6月毕业论文之类的结束之后拿到毕业证书,于7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人事部说我的年假从2015年7月21日算起。但是,根据年假的定义,职工在工作单位满一年可享受年假,而职工是指与单位有劳务关系,但是这劳务关系并不是只有劳动合同才可以认定,在2015年4月26日到2015年7月21日,尽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的确在单位工作,有相关的打卡证明,工资证明等等,这可以证明我与单位的劳务关系。所以我的年假应该是从实习结束后2015年4月26日算起,而不是从签订劳动合同2016.7.21开始,是吗? 之所以要问清楚,不是我斤斤计较这相差的几个月,只是想弄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也算是增长知识吧!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江苏-扬州)
提问时间:2016-07-22 11:3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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