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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同工同酬的解决方法。

有关同工同酬的解决方法。 你们好,我**大学**学院工作了近二十多年的临时工,按劳动法。本应同工同酬。可法院判决书回避了这个问题。法律上有规定。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就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会同等的劳动报酬。可汾阳法院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只字未提。法院是回避问题的地方吗?支持与不支持都行。为什么只字不提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PJ3590()
提问时间:2012-01-14 12:0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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