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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这种证明在法律上不予认可吧?

这种证明在法律上不予认可吧? 某人,对单位提起劳动仲裁。但因为某些原因被迫同意单位的所谓赔偿方案。单位给的赔偿金很少。而且提出要签证明才能拿那点钱。最后某人被迫签名。那纸证明由单位用电脑打印,内容是说某人(即原告的姓名)已于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此不存在经济纠纷和社保纠纷。全部内容就是这些,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字,只有某人签名。现在某人想知道,这种证明在法律上是否认可?还有,如果某人反悔,是否可以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iruir……(江苏-镇江)
提问时间:2012-01-13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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