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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咨询

关于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咨询 爷爷是南下的离休老干部,老人家9月14日不幸离开了我们,生前在县人大担任科级干部。单位人员按照民发(2007)64号文对家人发放了抚恤金,但今天我看到单位转发了民政部2011年11月15日下发了民发(2011)192号文,新文件中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调整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那么请问在原单位已按原标准发放了抚恤金的前提下,我们是否可以再次要求原单位按照(2011)192号文补发一次性抚恤金。如果可以,请问是应该去找原单位还是找民政部门?谢谢!(新旧标准区别--07版: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11版--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anhon……(江西-上饶)
提问时间:2012-01-11 10:0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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