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取消网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取消网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上诉人虞城县弋力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允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08)虞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虞城县弋力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22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许允进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逾期不履行双方仍按虞城县人民法院(2008)虞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许允进于协议签字之日将虞城县弋力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煤炭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付给虞城县弋力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审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虞城县弋力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engfu……(河南-商丘)
提问时间:2012-01-10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