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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我借给别人三十万元钱,说好的月息百分之二十

我借给别人三十万元钱,说好的月息百分之二十 2015年5月份我借给别人三十万元钱,说好的月息百分之二十,使用期三个月,当时是把利息一万八千元钱写在借条上的,当时借条上没有注明二分的利,我是从银行汇的三十万。到了三个月我向他要本金加利息,他说占时没钱,慢慢给我办。中间向他要多回,他一直找借口不还。只到16年4月份我向法院起诉。16年4月20号立案,5月20号开庭,是简易立案。当时我出示银行三十万元汇款回执单和银行清单,被告不承认有利息。到现在有将近三个月。今天我去找法官,法官说调解利息高点,如果法院判只能按年息百分之六算。请问法院这样判合理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建设138(安徽-亳州)
提问时间:2016-07-15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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