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所陈述属实,应该有办法认定对方强迫的事实。
你所谓“用物业向私人借款”是什么意思?你当时是怎么介绍的?
追问:我经一个客户介绍陈某过来,说;他做生意急须现金周转,陈某拿出房产证,用房产做为抵押物,夫妇双方签名,并在借条上说明;借用期一年内归还,如有超期,发生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作抵押物的房产占地有105方,建筑面积603方,借款人止向放款方借取50万。原因,放款人与借款人住处太远、并说借款人在外面另有多宗欠款,想索取借款人的款项很难。所以把心一横,向介绍人索取全部额数。
事发后,我去警方报案,但一直无回复,过了几个月后、他拿出在威逼下写的纸条向法院申请,要我负责还款。
回答:如果确认被逼签字,当然是无效的保证。但是,这需要得到证明。
追问:请问例如:时发后第二天去报警依据、我去医院睇、身上有多道伤,
并有借款人亲笔签名、盖指务,并在借据上写清楚、如有发生一切责任由借款人、本人负责。
回答:打官司需要证据,你要把这些东西固定下来,成为符合规定的证据,证明你所主张的事实.你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