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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集体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不能转让???

为什么集体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不能转让???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为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相关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这不是可以的意思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苏敏1983……(广东)
提问时间:2012-01-08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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