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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 法官在知道被告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没有通过到被告家或者打电话的方式联系被告

离婚案件。 法官在知道被告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没有通过到被告家或者打电话的方式联系被告 离婚案件。
法官在知道被告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没有通过到被告家或者打电话的方式联系被告,而是在离开庭还有四天的时间(星期五)直接到被告单位送达传票(造成被告在单位被人议论纷纷,严重影响被告在单位形象,心里压力巨大!),庭审后被告一直无本案消息,联系此案法官不是不接电话就是接了一两秒就挂,去法院也找不到此法官,此案至今无结果。
多次联系不上此法官,联系其领导被告知,此案已结,此法官按照和好处理,已通知原告撤诉!又被告知已进入分居期!
发生时间,2016.01.15送达传票。2016.01.20开庭。

请问此法官工作程序及态度是否有哪里不对,被告该如何处理?如果被告要追究其责任的话,可以追究什么,需要怎么操作,是找有关部门还是起诉?

被告需要一份此案结论,是否可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鞍山)
提问时间:2016-07-10 14:3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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