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不构成轻微伤能否提出民事赔偿
不构成轻微伤能否提出民事赔偿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因为工钱,一工人上门索要(但我已经给她付过)我好好说她我给过了,她却撒泼对我进行辱骂,我当时十分生气,家住4楼,怕其影响不好,就要求其离开我的房子,但她却不肯,对我依旧辱骂,我无耐,上前将其赶走,但她不从,故而我俩扭打在一起,已经不清楚是谁先动的手,直到她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将我俩带走,我才回过神来。录完笔录,过了十多天,警方说让我交罚款,这事就完了,我想想事情毕竟是闹了,对我进行处罚我也认了,所以交了300元罚款。可过了没几天,这人又拿着法医鉴定书到派出所,要求我对她进行赔偿,我觉得我没有用暴力,她身上的伤也知道是怎么回事,现回想起来可能是拉扯时的无意碰伤或是沙发碰伤,法医鉴定结果是面部、剑突下软组织损伤,鉴定结果是不构成轻微伤。她现在将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共住院七天3332.41元,误工费2710.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512.82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9580.85元。请问我应该赔付吗?难到对方没有过错吗?能反告她私闯民宅吗?请求你的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ylian……(新疆)
提问时间:2012-01-05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