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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的民事法律纠纷

关于房产的民事法律纠纷 何某、杨某夫妻是湖南甲县农民,1995年即在南宁西乡塘打工。2000年两人用打工积攒的15万元钱在甲县县城向张某购买了一间正在修建的铺面。双方于2000年6月10日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年底交房,购房款于7月交14.5万元,余下5千元办理房屋过户时交付。后双方按约定交了购房款和房屋。何某、杨某于2001年3月将房子以每月500元租金出租给王某。2001年8月房产证办下来,但户主是张某的母亲,张母于2001年11月用该房为刘某作担保向某银行贷款8万元。张母对其子与何某、杨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予以认可,并于2001年12月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了何某、杨某夫妇,但未告知二人已用该房抵押贷款。何某、杨某夫妇几次提出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母都借故推迟。因何某、杨某夫妇长期居住在南宁,想到房子已交付使用,房产证也在自己手里,就一直没有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刘某未按约还钱,被银行诉至法院,2007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公告要求该房住户搬房时,何某、杨某夫妇才得知详情,遂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审查后驳回异议,并将房子以8万元价款变卖给了李某。2008年1月,何某、杨某夫妇准备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利益,但不知该把谁列为被告,该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谁能给我点提示,谢谢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oodgo……(广西)
提问时间:2009-12-28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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