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昌吉州五家渠市征用果园赔偿问题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
-9倍补偿;
(三)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
偿;
(四)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
当地耕地年产值6-7倍补偿;
(五)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水利等大型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
、二、三、四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
各类耕地、草地年产值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由自治区
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一般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宿
根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林木,根据实际
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