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公社工作20年的老民警有没有办法得到养老金
首先,在我们这里“人民公社”就是现今乡政府的前身。如果你那里也是如此,本律师作如下参考意见:根据现行的公务员法,你父亲的身份可被确认为“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即俗称的“机关工人”。在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历史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物)被称为“国家机关的临时工”。这类人员在当时达到退休年龄时,国家一般作清退处理,不享受退休待遇。但随着我国法制进步,近时代劳动法要求同工同权,“临时工”的概念逐渐淡化,取而代之即“合同制工人”。然而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国家并未对从前尤其是工作了一辈子的“临时工”作出相关规定。以致那一代人的退休养老问题一直得不到较好的解决。不过你父亲的情况还没有坏到无法解决的地步,实践中,也有特殊案件特殊处理的现象。你父亲的问题当前只能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至于为何不能依劳动法解决,由于篇幅过大,你可向当地律师咨询。若你父亲是刚刚离职,你可参考公务员法、人事争议处理条例等等。依法维权是当事人的权利,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