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职人员参股民办企业的问题。尤其是处罚方面
你好!
1、公职人员不能参股民办企业。
2、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依法会被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会被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会被给予开除处分。
3、如果为参股企业利用职权牟取非法利益,则会涉嫌受贿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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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不允许作为股东投资公司。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我的补充: 2016-06-30 20:24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兼任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依据以上规定,根据情节处罚从轻到重,分为记过、 记大过 、 降级、 撤职、 开除 五种处罚类型 我的补充: 2016-06-30 23:20
公职人员如财产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会以刑法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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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肯建议,如果已经参与尽早退出,并处理好后续事宜,如果尚未参与,请慎重考虑。公务员法及相关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是不得兼职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一旦发现,从目前的反腐力度来看,必定不会轻易放过。
公职人员不能参股民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