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你好,我现在想离婚,但所有的债务在我名下,我现在离婚协议上写明
你好,可以这样约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务)不是必须一人一半的。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彼此的份额。 但是这样约定的对外效力不是绝对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指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对共同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这一点无论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如此处理的。对该共同债务的偿还,应首先是以其共有财产来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时,或没有可供执行的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负有对该项债务足额清偿的义务。协议离婚,并对共同债务作出了约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做了形式审查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离婚登记,所以该离婚协议有效。但因该协议中涉及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缩小了义务人的范围,增大了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并可能会加大对债权入的债权的风险,由于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故不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仅在两被告间产生约束力,是其内部约定。
双方之间的约定对债权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