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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要求商场退回押金,再问押金与履行保证金是同一概念吗?

要求商场退回押金,再问押金与履行保证金是同一概念吗? 2008年11月,我与一个电子广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对方商场的两个商铺,租期是一年,时间从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其中免租是1-5月份,6月份交了9折的房租),月租7000元,交一个月押两个月,合同签订时,他们开了一张专用收款收据给我,上面写有档口押金14000元,但由于对方是个大商场,而且全部是格式租赁合同,我们无权修改与谈谈的,我们只有签订。后因商场人流量非常少,经营多个月以后,我们准备不去经营,让这个商铺空着,反正我们已经付了租金啦。但是,前几天我们去的时候,他们经营部贴了一张纸说我们的商铺已经被他们收回啦。


    您好!因您的档口一直处于无人经营状态,管理员多次催促您开档经营,但您一直未开档。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租凭合同》的第九条第五款的第四条:“除国家法定的节日假期外,擅自停业,一个月内累计达三天,半年累计达十天或一年累计达二十四天”,及《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款的第四条:“不得擅自停业,如有特殊原因需临时停业,必须提前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按要求停业”
    现我管理处交严格按照您我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第四条和《市场管理规定》将收回您的铺位。
   

   后来我通过找他们了解到:他们收回商铺,等于把我们的押金全部扣掉。因为租赁合同里有一条是这样写的如果擅自停业一天就要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租金的五倍违约金。


我想问一下
1.我们与他们签订的合同有效吗??我感觉有一点不平等条约,能不能申请法院取消合同。
2.如果合同有效,他们有没有权力没收我的商铺与没收我的押金?
3,他们开给我的收据上面写的是档口押金与合同里面写的履行保证金是一样的概念吗??因为我们没有交过履行保证金。
4.如果我们确实超过三天没有开商铺,我们把他们告到法院,要求退回押金,他们有没有证据证明我们超过三天没有开商铺。(因为合同上面有写到,合同到期三天月退回押金,我们至少要三个月以后才可以去法院去起诉要求退回押金)

非常感谢各位利用宝贵的时间帮我解决问题,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hz25……(上海-闸北区)
提问时间:2009-12-16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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