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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工龄)认定的办法依据是什么? 单位以下的处理方法正确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工龄)认定的办法依据是什么? 单位以下的处理方法正确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工龄)认定的办法依据是什么? 单位以下的处理方法正确吗?
本私营企业要求员工提供具有劳动局或人事局出示证明参加工作的资料方可界定工龄休年假.但是,我咨询了当地劳动局热线说只要有能证明你是什么时候开始参加工作的相关材料就可以界定认可你的工龄.
于是,本人在2009年11月20日左右向单位提供了当地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资格证里有持证人从事会计工作时间1996年8月8日的记录.但是单位说这个不是劳动局提供的不可以做为界定工龄的依据.要求我到档案所在地劳动局开具证明.答应我11月份的工资暂不计算,等我证明开来再计算发放.所以别的员工工资已在12月9日发放11月工资,而我因涉及到是否要扣11月休假工资,暂未发放.
无柰,我只能到档案所在地老家开证明,现在提供以下三份材料证明:
本人是96年8月正式参加工作的.
第一份:有县供销社的临时工审批表同意招用意见并有用人单位和县供销社人秘股的签章,内容是同意雇用用工时间是1996年8月20日至1997年12月.
第二份是有县劳动局在1999年11月15日通知县供销社吸收我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并从1999年5月发放本人工资的信笺,盖有劳动局计划调配专用章.
第三份是一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出证明我是在1999年5月经劳动局批准吸收为全民职工和中共党员的证实证明,用人单位2009年11月26日签章,县供销社2009年12月1日签章,劳动局2009年12月10日签章.
现在, 当我把证明材料提供给单位的时候,单位说我的用工时间只能从1999年5月认定,而且我的年假更新有效期要从09年12月起才能享用10天的年假.09年11月不能享用10天的年假.
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花开了(广东)
提问时间:2009-12-15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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