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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肇事后不负责任

公车私用,肇事后不负责任 2011年12月12号。河北南馆陶县广电局职工,公车私用,在山东省北馆陶境内,将骑电动车的母亲撞伤,当时父亲感到现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不报案,私了,慌乱中案发现场没有受到保护,父亲只将肇事车辆扣押在当地。事发后,受害者还在住院观察期间,肇事者只支付两天医药费后,对受害者不管不问,受害者要求起诉。事发五天,没有案发现场材料,我们应该走那些程序,胜诉几率有多大。肇事者以及车辆所属单位应付什么责任。怎样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pr8520(山东-聊城)
提问时间:2011-12-21 21:36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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