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我们一家三口可否与其它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我们一家三口可否与其它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我们一家三口于2003年把户口迁移现住所地,村里同意落户,但条件是不享受村里的任何待遇.
从2000年起,政府就陆续开发了新区,许多农民土地被征用,我们乡共有13个村位在其中。应该说,市区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还是相当重视的,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给予了合理分配,大多数村民比较满意。但是,乡政府在2003年以后相继出台了与政策法规相违的规定,即是以198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迁入该乡为新户(1998年以后迁入的无两费),新户在补交村镇建设费用后所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是老户的70%。对于这种偏离法规的做法,全乡所谓的“新户”纷纷不满,要求更改错误决定。经过交涉,全乡有9个村失地农民得到了合法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然而,该乡村村干部却置国家法规不顾,竟然做出了更加苛刻的规定,新户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是老户的四十分之一。比如某某是1992年迁入的,所得补偿费是按老户的四十分之一乘以(1998~1992)6年的标准计算,老户领取两费是55000元,新户仅拿到1350元。
2003年至2004年政府占地,占了我们整个村的土地.政府给了补偿,村民都得到补偿.我家没有得到.
村里的规定是否合法,是否侵权?
我们一家三口可否与其它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yang……(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09-12-14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