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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被告史某应如何定罪?

被告史某应如何定罪? 2005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任一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得知在征用的土在中有史家村19.44亩的土地没有领取土地补偿款,便将此事告知时任史家村村小组长的被告人史某。同年12月14日,陈某在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确定该土地权属和未告诉所里其他人的情况下与史某就该块土地签订了征地协议。2006年1月份,史某得知补偿款已拨付乡政府后,在领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加盖该村的公章领取出347521元土地补偿款。补偿款全部领取后,史某告诉陈某此款没有告诉其他人,其中的32万元以史某名字存入其妹妹工作的邮政储蓄所,定期一年得到2560元存款手续费。之后二人将手续费分掉,史某分得1400多元、陈某分得1100元;未存的27521元中史某得了17521元,陈某得了10000元。此后存单一直由史某保管。2006年7月,被告人史某辞去史家村小组长的职务,但该笔土地补偿款并没有移交给村小组。2007年1月,32万元定期存款到期后,被告人史某告知陈某邮政储蓄所支付了6200余元的存款利息,同时提出本金继续存在邮政储蓄所,如果以后没有被有关部门发现,便扣除自己在该地的开荒费5万元,剩余的29万多元两人平分。陈某亦同意了该分配方案。随后两人将此利息按上述比例分掉,史某分得3000元左右,陈某分得2700多元。 
    2007年4月初,县纪检到史家村查帐,被告人史某害怕事情暴露,立即找到被告人陈某商量,于是二被告人商定将本金、手续费、利息共计356501.1元全部退回给史家村小组,钱凑齐后,被告人史某悄悄地以时任史家村出纳的名义存入银行。一段时间后,被告人史某又将钱取出。不久县纪检委又要查史家村财务账,两人又将钱凑齐以村出纳的名字存好。同年7月份为了防止纪检查出这笔补偿款,陈某将乡国土资源所和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补偿协议和台账悄悄拿出藏起来,直到案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izi12……(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12-20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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