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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关于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我在广东的一家外资企业做人事主管,具体负责劳动合同、考勤及社保方面的工作,现于08年10月27日无故被公司辞退,想问问相关的赔偿如何计算:
  1、劳动合同有签名,从08年1月10日至09年12月31日终止,但公司没有将合同给我一份(离职以前一直由我保管),我也没有在劳动合同的签收记录上签名(公司其它员工在这上面签名了,他们是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被我骗签的),我是否可以以合同给我为由,主张双倍工资?
    2、10月28日接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先生:公司决定从2008年10月27日起和你解除劳动合同,请接到通知之日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特此通知。我没有在接通知的同时给他们签送达回执,这样是不是算违法解除呢,我能不能得到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我已交接好,有他们的签名为证。
    3、公司每周六都上班,发到手中及有我本人签名的工资条上起头一栏就是应发工资5000元,后面的就是扣什么,扣什么和实发工资了,至于应发工资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我就从来没有签名了(财务可能会做成基本工资+加班费什么的),而且劳动合同上是写明了基本工资1200元/月的,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追究公司这10个月来的星期六加班费呢?如何追?
    4、到10月25号,公司才把6月份工资通过银行发给,7、8、9到现在都还没有发,我是否能追究其25%的赔偿金呢?
    5、社保交费公司每月也是按最低工资标准来进行购买(全部员工都是,由我通过网终申购),我能否让公司补交保险?
    6、如果走法律程序,对我今后工作有何影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LMYEM……()
提问时间:2008-10-28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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