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我能在判决规定的上诉期后另行起诉分割房屋并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我能在判决规定的上诉期后另行起诉分割房屋并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对方曾在09年5月15号下午于我们打工天津塘沽区莫名失踪(我苦苦寻找,花费了我所有的钱并借下许多欠款,最后终于从其通话记录里查出她经常和两个在我脑海里完全陌生的外地号码进行长达半年频繁的通话线索,于是我在号码归属地查询出号码属于山东省泰安,我又朝老乡借路费奔赴泰安寻找,几经跋涉最后在距离泰安市周边将近六七十华里的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北滕村找到了其踪迹,经过与北滕村村民打听得知她一直在一个于5月15号前几天刚离婚的名叫董来军的家中生活,当我看见她后其于北滕村逃循隐藏,万般无奈我就从塘沽搬往泰安打工以备好便于长期寻找她,其中所历艰辛以及我的心情压力让我痛苦不已,于2010年即将过春节期间我回到老家找到一位律师共同去往北滕村寻找她,但她拒不出面,考虑到孩子我忍了又忍以致于最终还是没有起诉她,但如今她起诉我还提出许多无理要求让我很是气愤)现今判决中这样写道 本院认为:原告伊萍与被告林权虽系合法夫妻,但由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与原告共同生活较少,夫妻双方互相不信任,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导致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子女原.被告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因“林伟豪"已超过十周岁,经征得“林伟豪”意见,“林伟豪”愿随原告共同生活。且由于“林伟豪”.“林志豪”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由原告抚养子女,对子女的健康成长较为有利,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据此,原告要求抚养“林伟豪”.“林志豪”,抚养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在分得的宅基地上所建位于利辛县胡集镇孙林村林庄路西两间两层楼房.两间平房及位于胡集镇第二小学两间瓦房因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有权且协商不成,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仍由原.被告使用为宜,原告要求该财产归两个子女所有,现由原告管理.使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01965……(天津-塘沽区)
提问时间:2011-12-17 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