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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的税收问题

补发工资的税收问题 我在一家国企工作,薪酬是按单位下属机构的绩效制度来确定。今年初我领到的去年年终奖金只有1000多元,远远低于按绩效制度算出的金额。我向单位的领导反映此事,单位在今年9月一次性补发了去年奖金5万多元。但是这样我9月工资就特别高,单位发放工资后,要求我补交9月工资产生的1万多元个税。我认为9月的5万多元的工资是补发去年的年终奖,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按一次性奖金计税,但是单位表示今年初给我发的1000多元年终奖已经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了,9月的工资只能按正常工资计税。请问这样的个税是否需要我本人来承担?我可否要求单位负担,还是有别的解决方式?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KbO3580(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1-12-1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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