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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否能享受政收和征用待遇
这种情况是否能享受政收和征用待遇 我1954年出生于南京市溧水1974年嫁到安徽省,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合后户口一直没有落户并一直回娘家居住并有自己的房屋,直到2006年本人意识到没有户口不行,通过电视台政府解决了我30年没有户口的问题(也没有村干部在人口晋查时将我的情况报上去)将户口落户在我现居住的地方,2011年土地征用了,我却不能享受村民的待遇?我该如何维护我个人的权利。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钱胜发(江苏)
提问时间:2011-12-15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