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这种情况是否能享受政收和征用待遇

这种情况是否能享受政收和征用待遇 我1954年出生于南京市溧水1974年嫁到安徽省,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合后户口一直没有落户并一直回娘家居住并有自己的房屋,直到2006年本人意识到没有户口不行,通过电视台政府解决了我30年没有户口的问题(也没有村干部在人口晋查时将我的情况报上去)将户口落户在我现居住的地方,2011年土地征用了,我却不能享受村民的待遇?我该如何维护我个人的权利。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钱胜发(江苏)
提问时间:2011-12-15 20:5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