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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赔偿的问题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赔偿的问题 本人于2009年8月租赁一套住房供个人居住使用,为期两年(至2011年9月)。本人缴纳了第一期半年的租金以及押金共计人民币一万圆整(租金7000,押金3000).因为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按照合同要求于2009年12月向房主提出需要在2010年2月搬出(按照合同要求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主,实际我是提前两个月通知了房主),房主以租房前装修过房屋且房租过低为由要求我赔偿违约金。请问下各位律师,我是否违约,是否应该赔偿违约金?(有个附加条款如下:经协商,乙方初次付半年租金,下次每年元月十五日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如未履行,扣除当年押金壹仟圆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onkin……(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09-12-09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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