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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希望能得到帮助

希望能得到帮助 当事人:焦安秦(93016部队70分队二中队二级士官)
        周裕群(93016部队70分队二中队指导员)
我与部队的男友(焦安秦)从06年开始相恋,09年的1月,我知道他在网络上认识了另外一个女人,而此闹分手,正当分手时,发现自己却怀了他的孩子,因为之前跟他打过一次胎,心脏不好,后面检查有多襄卵巢,所以决定要下这孩子,打算与他协商孩子生下就离婚,孩子只要他付扶养费到18岁,当我打电话给他的时候,他一句话也不说,自己消失了一个多月,让我找不到他,后来打电话问他的电话号码,他才打电话来骂我,我才知道他在北京跟他哪个女人在那同居了一个多月,而且还威胁我,无耐只好打电话到部队给他们指导员,指导员当时说要查证,但事后,指导员打电话说,我必须要把这孩子打掉,也打电话跟我嫂子说了同样的话,经过双方协调,他愿意给我赔偿费,并且医好我的病,(而必须要付一半的钱后,签了协议后,并经公正处公正后,才打这孩子),他们要求孩子要亲自上他部队打掉,于今年三月份,我到长春,在火车站亲自由他们指导员周裕群和队长跟男友接我,当时我提出到部队,但他们拒绝了,说要马上到长春各大医院检查,找最好的医院,于是坐火车到了长春,他们队长说长春的国健妇科医院比较好,于是第一家到了国健医院,根据当时我的身体情况,和以前检查病情,国健是私人开的妇科医院,但他们也需要到省医哪边做仔细的心脏检查后才能敢施手术,而多襄卵巢这种病的怀孕机率是很小的,于是住进了一家离国健医院附近的招待所,第二天来到省医,在省医检查了心脏并做了24小时的测试心脏,省医不敢打这孩子,后面到了吉林中日联合医院,医院说了详细检查,为了节约费用,于是回到国健医院,医生说要打这孩子要做心脏测试,当时为了防止手术出现意外,加上怕男友有其它想法,于是叫他自己写了30万的欠条,当时当着我的面亲自写下了两张,一张为今借到我30万,有他的签名各日期,但没有手印。当时是他们指导员担保手术的意外才实施的手术,并有他们指导员陪同一起动的手术(医院的人都可以做证)。手术结束后,当我还在麻药麻醉的时候,当时清醒了,只是眼睛睁不开,却听到男友跟护士谈论说:“等手术动完,把我送回家,利用他北京总后一个叔叔的后台,把他调到北京,”他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由于受到如果大的打击,当我完全清醒的时候,跑出去,找他们指导问清理由,由于当时情绪激动,指导员二话没说就出去了,也不管。第二天把我接回旅店后,他们指导却不承认,说现在没有什么证据,而且还说我活该。当时身体虚弱,没有办法,只能在那几日在痛苦中生存,自己想过去一死了之,却被他们指导和男友连连阻止。后面经商定,两人结婚,一个星期后,男友帮我订了机票,送我上飞机回家。回到贵阳,在朋友这住了几天,当时男友打电话说结婚还不如退伍,但不同意赔偿对我的一系列伤害费用,经过询访,我才知道他们指导员是以私人出面解决此事。部队组织上并不知道此事,于今年4月份,我返回部队,他们仍然在火车站门口接我,不准我去部队,他说由他们教导员来处理,于是找了一家小旅馆,教导员来了后处理结果为:这是两个人的感情,也是我们自己双方同意的,所以男友没有必要负任何责任。为了讨回公道,在他们大意之时,摆脱他们的囚拢政策,悄悄到了沈阳沈空司令部—信访部,要求他们进行合理赔偿,并要求处罚指导员跟教导员私自处理结果的行为。经过一翻的询问,信访部问我是否愿意和解,我说愿意,于是信访部的夏秘书打电话到了公主岭(男友)直属部队的师部,交由师部处理,叫我返回他们部队,师部秘书接应我时,哪我大至说了情况,希望我能相信他们组织,把这事处理好,于是交由了团部的政治部主任和杨副团长(男友部队的直属上级),经过协调,部队处理结果为:双方因感情的事由,对双方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等,因由两人同时承担,调解为双方结婚,我跟男友双方同意,部队领导并叫我跟男友各自写了一张结婚保证书,还有一个部队处理结果的内容:大至为经部队组织协调,双方同意结婚,并盖手印签字,还有见证人的签字。当时部队领导要求必须按正常的结婚程序来办理,部队叫我回家办结婚证明,(要求要女方家属的:1、父母和我的的法伦功保证书;2、村委担保我和我父母的法伦功及其它邪教活动的证明;3、政府及派出所证明我是否有过政治的证明;4、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我家的户口本原件;寄到部队上。因为当时调解时,部队要求他父母到我家来进行和解,在他父母去我家哪天晚上和解时,打电话问男友(焦安秦时)他却说要考虑,因此我爸不愿意打他自己的法伦功保证书,其它证明早在今年的6月份到七月份就已经寄上去,后来我们之间因为男友不肯打电话跟我爸考虑是否要结婚的问题,所以在9月份他姐夫发了条威胁我的短信,于是当时打电话叫他们指导员把我寄上去的资料退回来,如果他忙,他叫男友焦安秦寄也行,但一直没有寄过来,后来男友说同意结婚,正当我在跟我爸协调好的时候,11月24号叫我爸打好了这个保证书的时候,26号打电话正要告诉男友焦安秦时,却找不到人,里面的士兵却说他25号退伍了,其它的无可奉告,为了证实此事,给他们指导员打了电,指导员说他已经退伍,再与他没有关系了,其男友的一切联系方式没有义务告诉我,而我跟男友的事情与他们部队再没有责任?我寄上去的证明资料他交给了男友,叫我自己找他人要。

请问这两张欠条有法律的效益吗,如果上法院可否有胜述的把握?
还是用其它的办法最为好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ofvall……()
提问时间:2009-12-09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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