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别人钱1万元,别人告上法院,法庭找不到当事人, 来向我要钱
现在离婚已经晚了,你可以问清当初借钱的目的,有无用于共同生活。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你们夫妻双方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且借给你丈夫钱的人知道该约定,或者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所借的钱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是婚姻期间的债务,则要承担连带责任,离婚也不能免除。
要看你丈夫借钱时你是否知道,借的钱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包括你的丈夫如果借钱用于经营,也应当认定用于共同生活。如果现在离婚,不能证明是个人债务还是要认定是共同债务,所以最好能找到你的丈夫。
根据你的表述,欠钱的人是你丈夫(举证证明你不知情,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应是你丈夫,而不是你,不能相当然将你列为债务人,除非你们离婚(有逃避债务嫌疑,且离婚时对该笔债务未作处理),则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你丈夫、你本人)主张权利,所以,你现在离婚反而对你不利。
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
1、会,你们婚姻关系没解除,如果是婚姻期间借的钱,即使不起诉你,执行时也可能执行你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