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结婚证,但其他结婚仪式,酒席等都办过了,已同居一个月,现男方要退婚并返还彩礼。
你好,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婚约及其解除与婚约财产的处理问题,下面的分析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我国对婚约及其解除的态度
婚约,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结婚)为目的所做出的事先约定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婚约制度,1950年6月26日,原中央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1953年3月19日,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中再闪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所以我国政策法律对按照习俗进行的婚约的基本态度是: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这种婚约,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婚约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婚约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另一种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般说来,一方无法定理由而违反婚约的,对另一方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之责;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婚约的,无过错方得向过错方请求赔偿。
我国的结婚是以领取结婚证为准的,而举办婚礼、酒席等只是一种依习俗或风俗而举行的仪式,不是法律规定的结婚概念。领取结婚证以后就成为我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夫妻关系了,作为夫妻关系是有同居性义务的,而你们并未结婚,则这时的同居,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也不能作为彩礼问题的处理依据。你所说的退婚是指对婚约的解除,而不是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即不属于离婚的概念。婚约是一个道德性概念,毕竟不是婚姻,况且两人结为夫妻是以感情为基础维系的,婚约在我国不产生婚姻法律约束力。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无须经得对方同意,更无须走诉讼或调解的程序,所以婚约可以解除,但是缔结婚约也不是毫无责任感的情况下就解除的,如一方无故解除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当然此所指的赔偿与彩礼是两个概念,后面还要简单说一下这个问题。
二、婚约财产(彩礼)的定性
在现实生活中,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在婚约期间通常要向对方赠送订婚礼物及礼金,依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订婚后,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礼物的价值也不断增加,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纠纷日益增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索取所得到财物应全额返还。但是对于恋爱中的互赠财物或者订婚中的互赠彩礼,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类纠纷如何解决,如何定性。通说认为,男女双方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应归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返还的范围,不问赠与物的种类如何,均应返还,包括信件与肖像,但已消耗的物品不在返还之列。所以目的赠与符合我国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目的赠与要求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与人请求结果的实现,即给付方不得因为给付而要求对方必须与其结婚。
三、彩礼的范围及处理
如上所述,婚约的解除,会相应产生婚约期间财物(彩礼)的返还问题。婚约财物纠纷的处理,既有法律规定,更须明确财物的范围。在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之前,双方所产生的财物往来无论数额之大小,均属礼尚往来之行为,属互赠行为,无须返还。订约时直至以后的财物往来,则应区别给付之性质,区别处理。第三人的赠与均系迫于习惯势力的影响,并非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婚约解除,第三人赠与的实质条件即不复存在,原赠与归于无效,均应返还。
四、关于返还的标准和数额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等三种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实际上,彩礼依照法律规定,并非当然返还。司法实践中,有关彩礼的返还,彩礼是否是索要,是否会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则法院判决时都要考虑。一般要考虑男方因送彩礼导致生活实际困难的各种情况,如举债大小、偿还能力、送彩礼的数额、自愿及索要在彩礼中占的比例等等,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精髓。对于返还的数额,在诉讼中,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所以在本案中,如果双方能就彩礼的返还数额协商一致,则可按协议履行,如不能达成一致协议,若起诉到法院,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因案情中未介绍,故无法具体分析),考虑上述我所说的法院判案的考虑因素,给予公平合理的返还。比如除男方给予的彩礼外,我想因你们对我国婚姻制度的理解不足,可能以为举办了仪式,进行了订婚则就属于合法夫妻了,就理所当然可以同居了,同居就可以认定为结婚了,这时可能女方也应依习俗给予一些陪嫁,那么陪嫁也应归女方所有,应予返还;再比如,如果彩礼已用于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或办理酒席等支出,则属于共同支出,就该部分可以不予返还。另外,如果因此而上了法庭,则法庭会对整体案情作个认定,这时就需要证据的支持,否则无证据支持的将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定,其中对彩礼问题如果就数额问题男方无证据支持,除非双方一致认可,则要看证据情况了。此问题在此无法具体分析了。
同时,前已说,彩礼的返还不同于因男方解除婚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其实,婚约虽然主要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但也不能毫无责任感地任意解约,也就是说,如果因男方的悔婚给女方造成损害的,同样也可以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本案中,因受对婚姻制度的误解等原因,女方肯定为此而付出了很多时间、金钱和精力,并善意地与男方一起生活在其中不存在过错,对女方来说在客观上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所以,作为女方可以进行一定的补偿或赔偿。首先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只好起诉解决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仍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如还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包括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欢迎追问,也可来电具体咨询。
返还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法律可知,你们没有登记结婚,不存在婚姻关系,男方可以要求退还财产,女方应当返还。
这种情况只是适当返还彩礼
可以解除同居关系,要求退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
2、男方有权退彩礼。
3、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条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
你好,女方需要返还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不形成婚姻关系,男方可要求退还彩礼
没有登记结婚依法是应该返还彩礼的。
首先你们是同居关系,非婚姻关系。再次,男方可要求退还彩礼。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条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可以适当返还,建议早退婚为好,男方可能有心理疾病。
您希望得到什么法律信息呢?
双方未办结婚证,就不算夫妻,男方可要求退还彩礼
男方可以退婚,婚礼及酒席只是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俩人此时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
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据你所述,男方有权解除同居关系,请求返还彩礼。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彩礼应当返还
1、属于同居关系,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
2、男方有权退彩礼。
3、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条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综上所述,您和男方未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1、未领结婚证,虽然其他结婚仪式,酒席等都办过了,已同居一个月,但是你们仍然只是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
2、男方退婚的话,可以要求退回彩礼钱。
3、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条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们的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男方要求退回彩礼钱,法院是会支持男方的请求的。
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回彩礼。
你好!可以解除同居关系,要求退还彩礼。
需要退还彩礼。
作为男方,没有登记结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但既然同意和女方举办婚礼,而后有没有任何愿意共同生活的意思,对女方来说是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的,也必然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女方应当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的,否则,对女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男方有权退彩礼。
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邹伙发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因结婚的意思表示给付彩礼的,在未领取结婚证前一方反悔的,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如果收受的彩礼已用于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或办理酒席等支出,则属于共同支出,就该部分可以不再返还。
南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
你们这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你可以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返还财产。
1、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
2、男方无权退彩礼。
虽然婚姻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支持退还彩礼。但是,从制定本解释的意图来看,本案情况并不符合,因此,不予支持。
可以解除同居关系,要求退还彩礼。
共同生活时间不长的,可以酌情退还部分彩礼的!
可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根据你的叙述如果收受了应该返回彩礼对方的彩礼
男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从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再认为是婚姻关系,如果你们双方都是中国人(因为一方是外国人的除外)无论履行了什么样的仪式,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不属于婚姻关系,而属于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如果不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则不能提起诉讼,只要一方不同意同居就可以了。
2、根据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男方如果提出分开,则有权利要求返还彩礼。
您好,彩礼可以适当返还。
男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
未办理婚姻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
1.婚姻是建立在互相爱慕的基础上,如此应当尽快终止;
2.应当返还彩礼,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 我的补充: 2011-12-14 10:51
女方可以酌情返还;
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谁有无过错之说。
不能拒绝。未登记不成立婚姻关系。
可以解除同居关系,要求退还彩礼
应该退还的。男方无故悔婚,但是双方也确实没有生活在一起。
感情的事情是不需要理由的。
根据法律规定是需要对于未共同消费的部分,是应该退还一部分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可以解除同居关系,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这涉及不到谁退婚的问题。
没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法定的婚姻关系,只能算是事实上的同居关系,根据你所述情况来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回彩礼,男方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根据你所说,男方若存在恶意情形,可以主张返还部分彩礼,赔偿女方的名誉及其他损失。具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等待对方起诉。
按照法律,女方很不幸,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如果起诉,法院应当会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类似纠纷中焦点在于彩礼的定性,所以男方如欲起诉女方,必须要搜集充分的证据。
同居一个月,能证明没有共同生活?彩礼说要不回来了!
不属于夫妻关系,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女方应返还彩礼的
可以要求退还。
苏州律师张宝峰
现男方可以退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女方应当返还,未领证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过你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而确实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离婚,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未同居的可以酌情退还彩礼。
虽然说未领结婚证,但其他结婚仪式,酒席等都办过了,已同居一个月;你虽然说没有和女方接触过;但是有什么证明你没在一起过。如果女方一定坚持你接触过那就很难说得清了;我看就算了就但是对女方的补充不要去追讨了;我发表这话只是供你自己参考。
彩礼应当返还,但不应全退,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属同居关系,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你好,没有领取结婚证,男方可以要回彩礼。
男方收集证据证明女方收取了男方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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