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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审调解和开庭的问题
关于二审调解和开庭的问题 2009年我们公司与陕西某企业签署了一台设备的交钥匙工程,其中设备的安装部分分包与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前已经先期进入工地,并办理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后来补签了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现场项目经理要求我公司将材料采购交与他们,被我公司拒绝,于是该安装公司项目负责人便故意拖延工期,造成逾期58天完工交验的事实,以致我方给甲方也延期交工,交工后我方对违约造成的损失依合同要求索赔,并且要求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公司依据国家税法提供发票均被对方无理拒绝,并以我公司不付工程款为由将我公司告上岐山县法院,后经甲方调解撤诉,我方对造成的损失允许少量的赔偿达成协议,并将钱打入作为中间人的甲方账户要求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公司提供发票取钱的时候,对方又拒绝,无奈之下我公司根据财务制度无法付款,结果是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公司又将我公司二次告上岐山县人民法院,在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嘉星公司出具了一张复印件作为书证,说是我方迟供材料三方的协调会议记录,没有企业及任何人签字,包括材料提供者也没有签字说明,在质证的过程中一审法官跑到甲方企业找到一名工人做调查,采取对证人的误导询问方式,在没有企业证明是三方协调记录的情况下做出认定判决,判我公司违约,一审法官景东平给我公司经理打电话要求答应对方条件时说已经调查过了,我公司严肃指出作为个人无权代替企业做证,我们说一个企业成百上千号人,任何人都能代表企业作证吗?一审法官景东平居然说那我不管,反正我去调查过了,有人证明是就可以,我公司不能说一审法官不懂法律,只能认为一审法官枉法徇私,不服判决,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第一次叫我们去法庭,能看出来对方律师因为是宝鸡当地的,已经和法官很熟悉了,法官告诉我说这次是调解,说主要的就可以了,其他的诉请和证据及疑点都不让陈述,因为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官直接就告诉我他们是宝鸡中院,对方律师也是宝鸡的,让我最好接受对方的条件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我方无法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就这样没有结果的结束了,也不知中院是否应该开庭审理还是可以直接宣判。只要是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不枉法徇私,我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违约责任。请教法律界人士,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这个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但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对方的袒护行为可是历历可见,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眉心(陕西)
提问时间:2011-12-12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