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
枉法裁判、违法执行和国家赔偿
枉法裁判、违法执行和国家赔偿 我是外籍华人,97年在中国兴办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一个熟人要求以我外国公司的名义隐名投资,他全面管理并拥有财务签字权,后冒仿我签字把他的资金撤回去了,又到中级法院告我拿了他的钱不转让股份给他,诉求返还。我答辩说这是隐名投资,不是股权转让,因为《中外合资法》不允许中方自然人持有合资企业股份,而且他的资金已经取回,是诈骗。但中级法院判定就是股权转让,而且引用《外资企业法》判我返还,还委托区法院扣留我的护照、限制我出境达七年之久。我上诉至高级法院指出中级法院判案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而且故意引用错误法律条文规避法律限制,制造冤案。高级法院维持原判。后来我上诉至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再审。同样的理由、事实和证据,高级法院再审后撤销了原判,重新判决该案就是隐名投资,引用了《中外合资企业法》,判我无任何过错与责任,但是给我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两亿元人民币,为此请教律师:
一、这笔资金一直在对方控制之下,又冒仿我签字取回,再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以诉讼为手段强制我出资,我是否可以诈骗刑事举报对方?
二、区法院没有处理外事案件权限,而且违反委托执行应在同级法院之间规定,对此我是否可以违法执行名义申请国家赔偿?
三、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原审中故意违背事实、引用错误法律判案,给我造成巨额损失,我是否可以涉嫌犯有枉法裁判罪举报审案法官?
四、如果枉法裁判罪不成立,我是否就不可以申请对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国家赔偿?
请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被冤屈人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usaql(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1-12-04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