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工业品买卖合同

工业品买卖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2011年1月30日前乙公司将甲公司购买的设备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并安装完毕后15日内甲公司支付合同金额90%货款,2011年2月25日,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截止2011年6月20日,乙公司尚未收到合同约定的货款,乙公司准备追究甲公司违约责任,而甲公司的解释是公司付款有公司的流程,并不是故意拖欠货款而是内部付款流程尚未结束,请问甲公司的解释能否作为免除延迟付款的免责理由,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QJ4440(山西-太原)
提问时间:2011-12-04 09:44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