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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请各位帮我评价一下为什么我的诉状法院不受理

请各位帮我评价一下为什么我的诉状法院不受理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金海 , 男,56岁, 汉族, 汽车维修技师(国二级),天津市人。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雅安东里九号楼五门100号
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光复道大队  地址;天津地市河北区博爱道20号
诉讼请求;1交通警察光复道大队在今晚报或其它主流媒体上对当事警察的违法行为公开道歉。2赔偿本人人身损害赔偿金一万元。3赔偿本人精神及人格损害赔偿金十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4日上午九点多钟,在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与金纬路交口,我开着燃油助力三轮车由北向南在路边行进到路口时被交通警察拦下,之前在距离路口大约10米处,我修了大约20分钟车,交通警察并没有询问或者查扣车辆,车修好后恰巧有一个外地人要我送他去长途汽车站就上了车,刚一起步就被警察拦下,我赶紧让那个人下车,赶紧跟警察说好话,警察先问我要残疾证,驾驶证等,并且说在马路随意揽客违法,燃油车不许上路违法要扣我车等等,我说我不是残疾人没有残疾证,但我也要生活,我有驾驶证但是五十多岁没人用了,我又要赚钱养家,你看我的破衣烂衫,看这破车,都跟要饭的一样了,还不如要饭的了,你就放了我吧,我以后不到这来了,谁有一点办法也不愿意干这个。但是警察就要我交出车钥匙。
我看说好话求饶是不行了,就只有据理力争了。本人有机动车B1驾驶证,对于道路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些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节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驾驶的车辆被定义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辆范畴。就问警察执法依据的是那部法律的那条条款,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警察应该告诉我警察的执法依据,之前我没有看到,查到过法律明确禁止的相关规定。我就说;法律有规定车就给你,为什么这么多年马路上这么多燃油助力车存在,你现在要扣我的车,警察说那些人有残疾证,说我没有残疾证就是违法的所以要扣。我说你说出你的执法依据,车给你,否则请让开。我说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版第87条;我不是残疾人开这个车属于轻微违法,你应该口头警告予以放行。
这时候又过来三个警察,其中一个(后来知道叫李岳)一上来就说我有神经病,还说我们是执法民警,你跟我们讲法是班门弄斧,不是神经病是什么。
警察叫来了清障车,有一个人举着摄录机在摄录,我抓住车把,四个警察把我拉开打倒在地,我在抵抗中把李岳的眼镜弄坏。(我相信,这么大的路口应该有监控可以再现真相)。再后,三个警察抓着我的衣服走过路口把我押上警车到了交通警察光复道大队,上了几蹬楼梯李岳揪着我的衣领进到屋门,推我进门的一瞬间,不知道是用脚还是用手,我的后背受到猛击趴倒在地,另有刘姓警察两人对我拳打脚踢,我用眼前见到的暖壶抵抗,开水烫到了李岳的肚皮。交通警察叫来了派出所警察,把我带到了光复道派出所。此时十一点。
下午三点半,派出所警察让我在一份文件上签名并写上‘同意以上调解’字样,交通大队签字的警察就是那个在房间里与李岳一起打我的人。从派出所出来刘姓警察让我星期一再到交通队去。
当天晚上后背疼痛难忍无法入睡,坚持到天亮,早早来到派出所,此时左眼已经显现红肿,但是因为是星期六,(11月5日)前一天处理案子的警察当天休息。
中午12点40,我到光复道交通警察大队,要求警察派人给我检查伤情,值班警察警号162264当场打了电话,然后告诉我要等到星期一。
星期六早上的光复道派出所警察和当天中午光复道交通大队值班的警察都应该见证我的左眼红肿。
星期一早上,光复道派出所处理案子的陈警官还是没来,我在派出所打110报警,叙述了我的情况,过了一会,光复道交通大队电话24463462回复让我找派出所解决问题。
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当天下午三点,交通大队刘姓和卢姓两警官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刘姓教导员及陈警官面前,交通大队刘警官明确表示;‘看病可以,分析责任免谈’。我当即表示那就不谈了,后来其他人有说还是先看病要紧,我再一次让步,当天下午三点半我和刘,卢三人走出派出所,没想到那个刘警官让我上一辆早已等在那的出租车,该出租车牌照号津E19119并且说看病的钱已给了出租车司机,让我自己跟出租车司机走就行了,并说他们还有任务。
这是对我人格极大的侮辱和蔑视,对我的身体已经造成伤害并且已经拖延了三天半时间,居然还想什么任务!我拒绝刘警官的安排,回到派出所。
交通大队卢警官和那个出租车司机一起到派出所里找到我说出来商量,最后的商量结果是;给我800元钱自己去看病,我在交通大队打我的那个房间写了 “收条,今收到人民币八百元整”字样。当时的时间是2011年11月7日下午四点半。我被打已经三天多了。
 经查,身体没有骨损伤,眼部红肿也已消退。
现在讨回公道的同时更多的是作为法治国家公民的社会责任。我要状告交通警察的违法行为,
交通警察光复道大队可以说从上到下都是在滥用法律,在践踏法律。在警察内部,下属打人肯定是得到了上级领导的纵容,上级领导才会对下属的违法行为予以袒护。警察本来是在执行国法,但是很显然,交通警察光复道大队对国法置若罔闻。我国宪法明文规定;
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方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警察的禁则,其中第七款;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做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警察的形象理所当然是体现国家形象,如果个别警察在执法过程当中有行为违法,那受损害的不仅是警察这个群体形象,更是损害了国家形象。因此我希望;有当时在场看到实景的人出来作证,光复道派出所的警察出来作证,有当事人出来坦诚面对自己的行为。
任何人对任何事物,首先要辨正误,然后才择进退。上述事物中,警察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这是作为国民我有义务考虑的。更何况关系到自身。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相关法律文件
国家赔偿法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王金海(天津-河北区)
提问时间:2011-12-03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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