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问公司可以更改解除合同理由吗?
请问公司可以更改解除合同理由吗? 我在一家公司做作业员,8月30日,部门主管给了我一张违纪辞退的离职单让我办离职手续,理由为A理由,离职单上只有制造部门经理签字但没有人事部门的盖章,由于对A理由以及辞退程序的合法性有异议,我在8月30日只在部门办理了工作上的交接并没有去其他部门办手续便离开了公司,然后公司一直没有任何人通知我去办手续也没有通知我继续上班,到9月7日我去公司却被人事部门告知我8月30日之后没去上班属于旷工,人事部门要以旷工的理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我在9月15日拿到了经人事部门和劳动局盖章的退工手续备案表,上面写的解除类型为单位解除,解除理由为“8月31日,9月1日,9月2日连续旷工三天”,但解除日期却不是9月3日而是8月30日(我个人猜想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9月份的公积金)。我以公司没有提供合法的解除合同理由为由于10月30日提出了劳动仲裁,获得了受理,但公司答辩书中却称他们解除合同的理由为原先的A理由。由于A理由中我确实存在过错,而且现在我也举证困难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如果公司买通仲裁员很有可能判决A理由成立,请问我有必要和义务就A理由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辩论吗?公司可以更改理由吗?请各位律师能为我们不太懂法和举证困难的弱势劳动者解答一下,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alenc……(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1-11-30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