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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遗嘱撤销的疑惑

关于公证遗嘱撤销的疑惑 以下为《遗嘱细则公证》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如果第一:在遗嘱公证现场收益人一直在旁,是否违反第十二条?
第二:第十六条中(一)中遗嘱人年老体弱的认定条件是遗嘱人大于70岁,如果当时立遗嘱人已经80多岁,是否一定应该有谈话录音或录像?
但是事实上没有任何录音录像文件。

根据以上两条,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无效,撤销公证遗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黑白诱惑(北京)
提问时间:2011-11-28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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