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开户费问题,国家规定不交了,我们这里还在收,交了开
泰安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综合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及供水、燃气、供热(冷)增容费、开口费、安装费等不得再征收”。这里所指有关部门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是指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征收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能再征收综合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及供水、燃气、供热(冷)增容费、开口费、安装费等费用。《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