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以房产替人担保贷款2006年到期,现已过5年了借钱的人没还清,他中间跟银行签了两次延期还款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如果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银行与债务人在没有经过你同意的情况下,另行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你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在08年前你也没有接到银行的追索通知书或者函件的话,则现在已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银行已经丧失了要求你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
可以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