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

秦律师您好:是这么一个情况,我和前夫是20098月7号离婚的

秦律师您好:是这么一个情况,我和前夫是20098月7号离婚的 秦律师您好:是这么一个情况,我和前夫是20098月7号离婚的,小孩归男方,后来因小孩生活不好,我舍不得从2011年10月12带到我身边,在这几年里我也和他沟通过没有用,请问秦律师我能通过什么方向他所取小孩的生活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6-05-25 10:38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