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这个遗嘱存在什么问题,远方的亲戚能做见证人吗?回复最好转入我的邮箱
这个遗嘱存在什么问题,远方的亲戚能做见证人吗?回复最好转入我的邮箱 遗 嘱
立遗嘱人:张桂兰,生于1928年7月,身份证号:132927280710002。丈夫王希民故于2004年7月1日。我现住东光县城府前街东首泰馨花园(财政局)家属楼二号楼、二单元、二楼202室王红(女儿)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为妥善处理遗产问题,防止我过世后给儿女留下财产继承纠纷,鉴于我年事已高,为避免以后意识不清时不能正常反映我的真实意愿立下不实遗嘱,趁我目前身体状况健康,生活能够自理,行为、精神、思维正常的情况下,特请了解我们家庭的多年的邻居和丈夫生前的战友孙艳飞、刘志国、庄学贵三位当场作证并委托孙艳飞代笔立遗嘱如下:
我的全部财产为住宅一处(房产证为:东房城字第0110042号,土地使用权证为:集建012838号),包括北房四间,西房一间,卫生间一间,角门一座、水电齐全,枣树一棵等附属设施、附着物全部。此住宅土地使用面积166.725平方米,座落在东光县城内东光镇西南营村。
我膝下有一儿四女,儿子王辉1967年8月15日生人,2005年7月6日死于车祸。生前无业,自2000年就和其妻子以我夫妻的收入为生。2003年与妻子离婚后,仍以我夫妻的收入为生。大女儿王效英婚后一直出国或在居住北京,二女儿王效燕婚后一直工作在新疆乌鲁木齐,四女儿王玲一直工作在石家庄,他们都有孝心,但由于我不习惯大城市的生活,自1975年从新疆来到东光后,一直由三女儿照顾我老夫妻俩的生活起居,丈夫患病瘫痪卧床的几年内,我们就住在了三女儿家。丈夫过世后,三女儿家就成了我的家。目前我的身体状况日渐衰退还将继续由三女儿王红来抚养我。2009年10月9日在北京海淀医院住院期间,大女儿效英、二女儿效燕、四女儿王玲在场,逐个征求意见共同商定,姊妹三人自动放弃继承权。此住宅由三女儿王红继承,合情合理,也符合谁抚养谁继承的法律原则。
遗嘱共四份 各持有一份
立遗嘱人: 张桂兰(签名)
见证人: 孙艳飞(签名)
见证人: 刘志国(签名)
见证人: 庄学贵(签名)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李文通(河北-沧州)
提问时间:2009-11-17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