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遗产继承

这个遗嘱存在什么问题,远方的亲戚能做见证人吗?回复最好转入我的邮箱

这个遗嘱存在什么问题,远方的亲戚能做见证人吗?回复最好转入我的邮箱 遗    嘱
立遗嘱人:张桂兰,生于1928年7月,身份证号:132927280710002。丈夫王希民故于2004年7月1日。我现住东光县城府前街东首泰馨花园(财政局)家属楼二号楼、二单元、二楼202室王红(女儿)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为妥善处理遗产问题,防止我过世后给儿女留下财产继承纠纷,鉴于我年事已高,为避免以后意识不清时不能正常反映我的真实意愿立下不实遗嘱,趁我目前身体状况健康,生活能够自理,行为、精神、思维正常的情况下,特请了解我们家庭的多年的邻居和丈夫生前的战友孙艳飞、刘志国、庄学贵三位当场作证并委托孙艳飞代笔立遗嘱如下:
我的全部财产为住宅一处(房产证为:东房城字第0110042号,土地使用权证为:集建012838号),包括北房四间,西房一间,卫生间一间,角门一座、水电齐全,枣树一棵等附属设施、附着物全部。此住宅土地使用面积166.725平方米,座落在东光县城内东光镇西南营村。
我膝下有一儿四女,儿子王辉1967年8月15日生人,2005年7月6日死于车祸。生前无业,自2000年就和其妻子以我夫妻的收入为生。2003年与妻子离婚后,仍以我夫妻的收入为生。大女儿王效英婚后一直出国或在居住北京,二女儿王效燕婚后一直工作在新疆乌鲁木齐,四女儿王玲一直工作在石家庄,他们都有孝心,但由于我不习惯大城市的生活,自1975年从新疆来到东光后,一直由三女儿照顾我老夫妻俩的生活起居,丈夫患病瘫痪卧床的几年内,我们就住在了三女儿家。丈夫过世后,三女儿家就成了我的家。目前我的身体状况日渐衰退还将继续由三女儿王红来抚养我。2009年10月9日在北京海淀医院住院期间,大女儿效英、二女儿效燕、四女儿王玲在场,逐个征求意见共同商定,姊妹三人自动放弃继承权。此住宅由三女儿王红继承,合情合理,也符合谁抚养谁继承的法律原则。
遗嘱共四份            各持有一份
立遗嘱人: 张桂兰(签名)
见证人:   孙艳飞(签名)
见证人:   刘志国(签名)         
见证人:   庄学贵(签名)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李文通(河北-沧州)
提问时间:2009-11-17 17:23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