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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了人,不是故意的,但法院判故意杀人判处死刑,10天执行,对吗

杀了人,不是故意的,但法院判故意杀人判处死刑,10天执行,对吗 我来详细介绍一下案件的过程起因:
先说涉案人员:
孙中伟(杀人者)
张华龙(孙中伟的表哥,叫孙中伟去打架的人)
猛猛(事件起因者)
凯凯(猛猛的弟弟)
张志强(开车带他们去的人)
注明除孙中伟之外其他四人是一个村子的,这是被告一边的五个人
受害的是河南的四个不知道叫什么,我闲赢A B C D代替
A(是和猛猛发生矛盾的直接人)
B C D是A找的朋友
其中B是被杀的人


叫猛猛的这个小孩和A事同事,2月份的一天去舞厅跳舞,当跳完准备回家的时候猛猛发现自己的衣服掉在楼上了,让A去给他拿衣服,A没去,结果猛猛叫了他弟弟凯凯,张华龙,张志强去舞厅门口打了A一顿,第二天晚上下班A找来B C D在厂门口堵猛猛,但猛猛下班时看见了,于是又给其他三人打电话,让他们来(注张志强开车拉着他们)在路上张志强一看人不多,又让张华龙给他表弟孙中伟打的电话,于是孙中伟有打的去的,孙中伟有一把匕首(注没找到)是一直随身带着的,接到电话就去了,等到了厂门口,河南的四个人一看来了两辆车,不知道来了几个人,就吓得分头跑了,猛猛和张志强追的A,孙中伟 张华龙 凯凯追的B,也就是被杀的人,猛猛那边追上没打,只是谈判形式的对话,可另一边却不一样,当孙中伟三个人快追上B的时候,B一看凯凯手里拿着块石头,张华龙手里拿着一根木棒,就孙中伟手里没东西,于是他选择了打孙中伟,打着打着孙中伟掏出匕首往前一捅,自己也不知道捅那里了,然后就叫着其他两个人跑,但张华龙和凯凯有打了几下才跑,孙中伟跑的时候把匕首扔了,就这样B经过抢救无效死亡,这就是起因和经过
  我想问一下,孙中伟到底是故意杀人呢,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呢?法院一审判决死刑,10天后执行,合理吗,现在在上述,如果维持原判,还可以上述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052113……(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1-11-19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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