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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我是乙方在2009年6月12日向县粮食购销公司租用一块空地租期未到,现政府要收回做其它使用,合同第四条有规定如政府行为或甲方需在空地建设仓库甲方随时收回租赁场地,乙方不得有异议;第五条又规定乙方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他人.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这样的合同能得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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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阿文1234……(福建)
提问时间:2011-11-19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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