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案情过程:4月27日上午,本人与史某发生口角,史某先动手,而后我还手,经旁人劝阻后散去,当时本人无大
案情过程:4月27日上午,本人与史某发生口角,史某先动手,而后我还手,经旁人劝阻后散去,当时本人无大 案情过程:4月27日上午,本人与史某发生口角,史某先动手,而后我还手,经旁人劝阻后散去,当时本人无大伤,仅头部有头痛,脚底板稍有疼痛(但门诊时只顾着说鼻子损伤,未说明此症状),十几分钟后,史某叫来李某(有前科)直接殴打本人,导致鼻骨骨折,嗅觉失灵,完全闻不到气味(但嗅觉问题暂不知怎么怎么证明),打后又叫来七八个人准备再次殴打,幸好公安局早来一步,幸免进一步受损。伤情鉴定结果为:二级轻伤,请问一般正常判下来能赔偿多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462529061(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6-05-19 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