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都订好日期结婚了,男男方就在要结婚的前一个星期消失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应当退回。
没有登记结婚的,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需要归还。但不结婚是男方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