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打篮球被同学将鼻骨打骨折
体运竞技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学样存在过错同时无证据证明对方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甲同学受伤,则无法依过错原则追究学校或乙同学的其民事赔偿责任;但可按公平原则要求乙方家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是不超过50%的责任)。
篮球比赛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风险,这种对抗性必然存在冲撞、抢夺、进攻、封盖的基本运动行为,在激烈的身体对抗中出现人身损害事件按常识应在意料之中。在激烈的篮球对抗赛中,因进攻、防守运动本身就存在较多的身体接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原、被告之间出现相互碰撞等引发的受伤 事件属于正常现象。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存在明显犯规、故意冲撞等行为,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伤害结果均无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由乙同学的监护人承担部分责任
可以要求适当补偿。